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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畜禽养殖场(户)的一封信——携手共进,共筑生态养殖的美好未来

2025-07-29 18:00     来源:贺州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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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畜禽养殖场(户):

近年来,贺州市以高水平建设广西东融先行示范区为目标,全力推进畜牧业发展,为农民增收、农村经济繁荣注入了强劲动力,为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供应基地建设贡献力量。然而,随着畜禽养殖业的快速发展,部分养殖场(户)畜禽粪污外溢或偷排直排、臭气等问题,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也损害了整个畜禽养殖行业的声誉和形象。为了共同建设美丽家园,促进畜禽养殖业的绿色、健康、高质量发展,在此,我们向广大养殖场(户)朋友们发出如下倡议:

一、选址要规范

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养区域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养殖场(户)在选址前应主动向当地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门确认选址合理性,避免因违规被关停或拆除造成损失。

二、手续要合法

建设畜禽养殖场,应首先取得乡镇政府的设施农业用地批复,并对地块“上图入库”进行用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项目必须依法办理环评手续。对于年出栏生猪5000头以上或存栏2500头以上(其他畜禽种类按猪的养殖规模折算)的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以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必须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其他规模化养殖项目则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行重点管理,要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要求排放各类污染物;无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小区),实行登记管理。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许可登记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根据2025年7月11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的《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将实行畜禽规模养殖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该办法规定,在独立、固定生产场所饲养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且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养殖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养殖场应具备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符合防疫条件、具备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等条件。养殖场兴办者需提交备案表和养殖场所平面图或实景照片等材料,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养殖场将面临行政处罚。

三、设施要配套

根据《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及《畜禽粪污处理设施优化设计与运行管理》的要求,畜禽养殖场应配备与设计生产能力、粪污处理利用方式相匹配的粪污处理设施设备,确保满足防雨、防渗、防溢流和安全防护等标准,并保障其正常运行。鼓励采用异位发酵等零污水排放工艺、委托已向农业农村或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第三方处理等方式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交由第三方处理机构处理畜禽粪污的,应按照转运时间间隔建设粪污暂存设施。畜禽养殖户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污进行科学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四、还田要合理

不可将未经有效处理的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直接排入河道、沟渠、坑塘等水体,或随意倾倒在荒坡、林地等地方;禁止露天堆肥(防止滋生蚊蝇、污染空气,或渗入地下),堆肥应在封闭或半封闭空间进行;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还田时,应当经过充分发酵堆肥腐熟等无害化处理,达到《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2018)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2010)要求,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

五、台账要清楚

规模养殖场须建立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记录产生量、处理工艺、去向、利用方式、消纳地面积、种植情况、运出时间以及接收单位等信息;养殖专业户、散户须建立污染防治台账,若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须选择有能力的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污染防治责任,并建立转运台账,明确粪污去向,确保数据真实可查。

六、臭气要管控

养殖过程中产生的臭气须符合国家排放标准,避免异味扰民。鼓励采取投放发酵菌、加强通风、喷洒生物除臭剂、粪污处理设施封闭加盖、废气收集进入喷淋除臭系统处理等措施消除异味。

七、安全要记牢

在集污池、沼气池、储液池、配电箱等危险场所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和明显的警示标识,如“禁止靠近”“严禁用火”“小心触电”等。严格按照“先通风、后检测、再作业”等相关要求清理污水池、沼气池、漏封板下方等有限空间,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如果大家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欢迎随时与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联系,我们将竭诚为大家提供指导和服务。请积极转发这封信,让大家共同推动畜禽养殖业的绿色发展,保护好“山清水秀生态美,城古茶香人长寿”的美丽贺州。


附件:养殖场(户)的相关法律责任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9日





附件


养殖场(户)的相关法律责任


一、行政处罚

(一)关于畜禽养殖场备案

1.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在独立、固定的生产场所饲养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养殖场,应当按照《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进行备案。

3.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的,依据《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4.依据《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规模标准为: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羊年出栏200只以上、肉鸡肉鸭肉鸽年出栏1万只以上、鹅年出栏5000只以上、蛋鸡蛋鸭存栏2000只以上、鹌鹑存栏4万只。(养殖规模按照畜禽养殖场的设计生产能力进行测算。)

(二)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在禁养区域从事畜禽养殖的,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三)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存在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的,擅自开工建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责令停止建设,处总投资额1%~5%罚款;拒不执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移送公安机关拘留。

(四)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的,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处20—10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200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处5—20万元罚款;造成重大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五)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责令备案,处5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七)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责令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八)通过渗井、渗坑、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10—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报批责令停业、关闭;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移送公安机关拘留。

(九)超标排放养殖废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10—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十)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畜禽粪污造成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责令改正,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十一)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即投入生产、使用;或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排放废弃物不符合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或未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责令限期治理,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二、刑事追责

违法排污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信用惩戒

违法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影响项目申报、贷款融资、政策补贴等。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