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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农机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农机安全生产稳定、安全。现对2024年在农机执法检查时发现的驾驶未取得相应证书和牌照的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以此警示广大农机驾驶人员,自觉守法。
案例一
昭平县农业农村局对刘**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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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身份证号 |
违法时间 |
驾驶车辆 |
违法地点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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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
4524**********0959 |
2024年1月30日11时20分 |
拖拉机 |
昭平县走马镇庇江村车田岔路口路段 |
驾驶的拖拉机未取得相应证书和牌照 |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农机)》第三条之规定。 |
200元人民币 |
案例二
昭平县农业农村局对龚**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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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身份证号 |
违法时间 |
驾驶车辆 |
违法地点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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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 |
4524**********1333 |
2024年2月1日10时40分 |
拖拉机 |
昭平县五将镇五将供电所门口路段 |
驾驶的拖拉机未取得相应证书和牌照 |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农机)》第三条之规定。 |
200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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