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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丁清 :
本机关于2023年9月26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贺农(屠宰)罚〔2023〕3号),并已依法送达。现履行期限届满,你尚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由于履行期限届满你尚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本机关决定自2024年9月14日起对你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7.1万元,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应缴纳罚款7.1万元及加处罚款7.1万元,合计14.2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农行贺州世纪支行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合计14.2万元人民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如要求陈述、申辩的,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黄锦章,联系电话:0774-5270009。
联系地址:贺州市八步区平安西路3号。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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