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4年12月05日 |
标 题:(贺农规〔2024〕3号)贺州市农业农村局 贺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贺州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贺农规〔2024〕3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05日 |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财政局:
为规范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支持引导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有效支撑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规〔2024〕9号)精神,我们制定了《贺州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
贺州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州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锚定建设农业强市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充分发挥效益为主线,以推动智能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坚持开拓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农机研产推用全链协同,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为确保守住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重点方面着力突出稳产保供。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在纳入自治区补贴范围的先进适用机具中,聚焦机播(机插)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智能高速插秧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以下统称“重点机具”)的推广应用。
(二)在实施创新方面着力支持先行先试。深化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逐步推广与农机作业量挂钩的兑付补贴资金的操作方式。探索对参与防灾减灾的机具达到一定作业量后适当给予应用补贴的方式方法。加快先进适用新机具的推广应用。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的部署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县(区)逐步开展相关试点工作。
(三)在风险防控方面着力提高监管水平。运用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及地方平台,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完善市、县二级监管机制,全流程加强补贴机具推广应用各环节监督管理。鼓励支持农机行业协会发挥引领行业自律功能,强化社会监督。
(四)在补贴兑付方面着力提升服务效能。优化简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建立加快补贴资金兑付新机制,运用补贴资金财政专户直达机制,保障补贴资金及时兑付。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落实专款专用要求,加大对超期不兑付、兑付慢问题治理力度,补贴预算执行情况与下一年度资金安排挂钩,按期兑付、兑付快的县(区)优先满足补贴资金需求,超期不兑付、兑付慢的县(区)相应减少或不再安排补贴资金。鼓励各县(区)探索建立加快补贴资金兑付的新机制。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常规机具
中央财政资金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全国补贴范围”)为25大类55个小类155个品目。
继续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继续实施备案管理,按有关规定引导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业领域规范应用;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操作要求与常规补贴产品保持一致,对产品及生产企业条件的相关要求,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调整。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具体方案另行发文通知。
常规机具必须是全国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对于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资质,仍按《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如有调整,另行发文通知。
2024年12月31日前,农机成套设施装备购置与应用补贴继续按《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机成套设施装备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3〕82号)执行。
(二)农机创新产品
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的补贴范围按自治区另行印发的新一轮农机创新产品补贴方案通知精神执行。
列入自治区财政安排资金补贴范围的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按自治区另行印发的方案通知精神执行。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布的《广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五、资金分配和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农机)部门按照自治区分配的资金做好使用计划,财政部门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各县(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履行法定支出责任,共同保障补贴资金需求;中央、自治区级财政安排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责任制考核。市、县(区)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
六、操作实施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发布实施规定。各县(区)农业农村(农机)、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相关配套文件、操作程序及保障措施,全面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及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等内容,组织符合条件的购机者申报补贴。
(二)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理补贴申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可到户籍所在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注册登记地或农机作业服务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及其补贴申请受理点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并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其所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申请补贴须提供以下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农民凭有效身份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2.购机发票(应包含购机者名称、机具名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型号、出厂编号等信息,有发动机的还应包括发动机号);
3.机具产品合格证;
4.“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
5.牌证管理机具行驶证和登记证书(非牌证管理机具无需提供)。
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
鼓励购机者使用“广西农机补贴App”申请补贴。通过手机App申请的,购机者应在申请提出后10个工作日内到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完成后续申请手续,逾期未完成的,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视情况对申请进行延期或作废。
购机者申请补贴机具数量较多或补贴资金量较大的,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购买补贴机具的数量及理由。各县(区)可结合实际,根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设置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的上限及其申请条件等。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引导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及时向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提交补贴申请资料。县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四)机具核验。鼓励基层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探索多种核验方式,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将农机完成规定作业面积或作业量作为核验的前提条件,并探索打造农机管理干部、农机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有经验有意愿的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和农机手参加的核验队伍,切实强化核验工作人力资源保障。对高风险机具,应逐台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其他机具,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抽查核验比例。对丘陵山区所用的量大面广的小型机具,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便利化可监测的核验方法;对成套设施装备,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财政部门可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
(五)审验公示信息。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乡镇(街道)或行政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六)兑付补贴资金。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结算申请报告》、《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附购机者的联系电话和银行账户信息)、购机者填报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表》等补贴资金结算材料报送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各县(区)当年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开展情况与下年资金安排挂钩。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
(七)组织抽查。各县(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或由专业农机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查核并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七、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县(区)农业农村(农机)、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意识。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落实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贺州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落实对各县(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的指导与监督责任,重点开展县级补贴资金需求审核、督导检查、违规查处、补贴信息抽查、绩效管理考核等工作。县(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负责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资金兑付和资金监管。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各县(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要通过推广使用手机App、开展补贴办理“一站式”服务等措施提高补贴办理效率和满意度。市农业农村局要依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县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各县(区)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料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市级加强对各县(区)政策实施情况的抽查,定期调度和发布资金使用及兑付进度,督促预算执行较慢的县(区)加快使用和兑付补贴资金。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强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县(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要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多种宣传方式,通过补贴政策信息上门、指导服务上门等,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要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对县(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举报投诉电话等公开信息的专项检查。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县(区)要认真执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1〕127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异常情形报告制度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3〕7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异常预警工作制度>的通知》(桂农机办〔2023〕115号)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更加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业农村(农机)和财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和市级联动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有力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机械购置与应用补贴专项的组织实施和业务管理,加强异常情形核查,及时请示报告。各县(区)农业农村(农机)、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制定本地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报市级农业农村(农机)、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每年12月8日前,要将本年度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含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报送贺州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附件:2024—2026年广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5大类53个小类152个品目)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5日印发